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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盧太城花蓮6日電)花蓮榮家羅姓老榮民過世,王姓看護以2人是合法登記夫妻,爭取遺產;一審判王婦勝訴,二審逆轉,高分院認為2人雖有登記結婚,但隨即撤銷。

花蓮80幾歲羅姓榮民,民國102年8月間病逝,花蓮榮家公告是否有繼承人;相差30幾歲的王姓婦女,趕在2年公告期滿前出面,宣靜電機保養稱是羅姓榮民的妻子,要求繼承遺產。

王姓婦女說,她曾在養護中心照顧過老榮民,老榮民知道她丈夫於民國100年間去世後,多次向她表達「他需要我照顧,也喜歡我,找我結婚」;但是她因考量丈夫剛去世,而予以拒絕。

王婦靜電機推薦說,民國101年她開始和老榮民交往,每週老榮民都會到她家2至3次,老榮民說身體不好,希望她能照顧,直到民國102年6月間,她才答應老榮民的求婚,前往登記結婚。

王婦和老榮民前往戶政單位登記結婚時,因2人年齡差距太大了,戶政人員於是通知榮家人員到場確定。榮家人員趕到現場阻止,並且將榮民帶走,隨後在老榮民同意下撤銷結婚登記,2個月後老榮民病逝。

王婦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起繼承遺產,王婦說,榮家誆稱她和老民的婚姻為虛假,導致戶政事務所人員誤信,而於登記當日隨即撤銷結靜電除煙機婚登記,戶政事務所的撤銷登記自不合法,她和羅姓老榮民婚姻關係仍然有效存在。

花蓮地方法院判決王婦勝訴,王婦不僅可以繼承羅姓榮民的遺產,還可以領一半的月退俸。

花蓮榮家提起上訴,高分院花蓮分院認為,王婦和羅姓榮民結婚後並沒有住在一起,且老榮民過世,王婦當下竟然不知道,顯見2人並沒有住在一起,沒有真正結婚之意,因此2人「結婚登記既於同日經合法撤銷在案,王婦與羅姓榮民的婚姻關係合法有效存在,自不可採」,撤銷一審判決,並駁回王婦的遺產繼承。10511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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